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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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前的经济合作震后如何继续?合同资料毁损后如何应对纠纷?损失惨重的浙商企业如何止损?本报对在川浙商的灾后重建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在川浙商灾后法律问题指南

  浙江与四川是经济合作的对口省,多年来,两省企业有着非常广泛的合作,震前在川浙江人超过30万人,工商经营户超过10万户。“5·12”四川大地震,使两省企业的经济合作受到了严重影响。在灾后重建中,这些企业将面临许多以前从未遇到过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期《识法》请有关律师就其中较为典型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新闻背景
  地震中在川浙商受损严重
  记者从四川省浙江商会获悉,截至5月26日,我省100余家在川浙商企业厂房倒塌、设备受损,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亿元。震后第一时间,浙江省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宪宏一行五人赶赴四川慰问在川浙商。
  震后第二天,四川省浙江商会获知的信息是:浙江广厦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北川的4个水电站,有近400名工人无法联系上;德阳利森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厂房倒塌、办公楼破损、设备受损,死亡1人、8人联系不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四川九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虹口施工工地上的12名员工下落不明……此外,商会常务副会长、江油武都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程黎军及公司副总经理在地震中不幸遇难;公司厂房倾斜,设备损毁,无法再生产。
  5月26日,记者再次从商会了解到,企业失踪人员均已联系上,但有数名员工伤亡。
  早在2001年6月,浙江省党政代表团赴四川访问,两省就达成了合作项目136个,总投资达31亿元,项目履行率达90%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四川的浙江规模以上企业3500家,主要从事工业、贸易、旅游、城建、服务等行业。
  本报记者 陈岚      

  问题一:
  地震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主持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使许多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受到严重影响,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于灾害引起的这类合同纠纷,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高立贵律师  在法律上,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也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10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可见,因地震灾害的发生,导致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为此,受地震灾害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通讯、通信条件已经恢复的情况下,及时将发生地震的情况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避免对方产生更大的损失。否则,对于对方扩大的损失,遭受地震灾害的企业也要承担责任。
  另外,在通知不可抗力情况的同时,受灾企业也可以告知对方企业对合同履行的态度,是要求全部解除合同还是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以便对方作出合理安排,避免扩大损失。

  问题二:
  震前还没来得及履行的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主持人】还有一些合同是震前签订了但还没来得及履行的,在灾后重建中,这些合同的继续履行就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企业该怎么处理?
  罗益群律师  地震使得不少企业房屋倒塌、人员伤亡、通讯中断、电脑数据库被破坏,周边相关商业环境也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变化下,有些合同如果仍按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可能已经毫无意义,甚至会对灾区企业或者其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企业需要明确如何处理合同关系、如何承担因地震引起的损失。
  比如,某企业在震前刚建成厂房,购买了大型机械设备,但是这些设备尚未运到。地震后,该企业的厂房倒塌,这时如果卖方继续将这些大型机械设备运来,这家企业也无法用于生产,甚至还会成为负担。所以,这家企业可以要求机械设备的卖方变更合同的履行时间,延迟交货,同时该企业也可以相应的延迟支付货款。
  反过来,如果该机械设备在运输途中遭受地震灾害,致使机械设备无法交付,那么机械设备的卖方也可以要求迟延交付或者双方就协商确定不交付了。不过,这种情况下的损失承担,就要视双方约定的交付形式而定了。如双方约定是安装交付的,那么机械设备的损失就得由卖方承担;如双方约定是买方自行提货的,那损失就是买方承担。
  所以,灾区企业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及实际情况,要求相对方就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后继续履行,同时明确如何承担因地震造成的损失。

  问题三:
  合同资料毁损后如何应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主持人】这次地震中,许多企业的合同资料被毁损。灾后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会不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这种情况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朱赟律师  法律纠纷多种多样,举证责任也会因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因此,合同资料毁损不一定就意味企业会面临举证不能所导致的败诉后果。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分配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这些证据在地震中毁损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实践中法院会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查证相关事实,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比如,付款情况可以从银行调取汇款清单,或从税务部门调取所开具的发票等等,发票往往就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条件允许,甚至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弥补书面证据毁损灭失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的,例如合同文本等当事人双方都会各自保存备份的资料,则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证据。
  如果遇到某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实践中,证明的难易程度、举证人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证明能力的强弱差别等因素,都会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考量因素。
  当然,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问题四:
  企业在地震中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如何补偿?
  【主持人】在这次四川大地震中,浙商企业也遭受了人员和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受灾企业能获哪些赔(补)偿?
  韩芳律师  企业在地震中遭受的财产和人员损失,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赔(补)偿:
  1.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的,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当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企业人员伤亡的,因地震发生时是工作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人员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另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其中,人员伤亡的,需由企业向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而人员失踪的,则须待符合法定条件宣告死亡后,方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
  3.企业还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救灾补偿,具体数额和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制定。企业可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向政府领取相应的救灾补偿款项。

  问题五:
  无力重建的受灾浙商企业是否只能破产?
  【主持人】灾后,有些浙商企业可能已无力重建,或根据情况已没有必要重建。这些企业是不是需要申请破产?
  韩骏律师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进入破产程序: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企业是否需要申请破产,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具备足够能力清偿债务,是否能够继续作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毁损并不必然意味着受灾企业需要申请破产。如果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仍具有竞争力,无形资产价值潜力巨大,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避免破产,重现生机。
  当然,如果企业丧失了清偿能力,就可以申请破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主体可以是受灾企业本身,也可以是债权人,还可以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但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并不尽然要实施清算,因为清算通常就意味着企业走向消亡。所以,企业破产法还设置了缓冲地带——企业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获得债权人的理解而避免清算。
  这里有两个重点需要提示:一是破产案件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灾区法院的重建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破产案件程序漫长,实体复杂,远非简单小额诉讼可比。进入破产程序后,随之而来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集也会因当前灾区的交通不畅、通讯受阻等困难重重。因此,启动破产程序,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并不合适。二是破产案件除了关注债权人的利益之外,另一个重点关注对象就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因此次地震而具有了职工和灾民的双重身份,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也是灾区破产案件的特殊之处。
  所以,浙商如果要在灾区结束自己的企业,并不一定要申请破产,选择自行解散应是相对比较适合的途径。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
  感谢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5位律师的解答